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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28 11:40:3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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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义务和赋予的食品安全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培训档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餐饮服务提供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六、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加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 七、按照要求对餐(饮)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区(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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